市水务局杨志广解读新《水土保持法》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一、水土流失的危害及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当前,资源环境面临三大突出问题: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整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大,范围广,全国达到295万km2 。流失强度大,侵蚀重,我国年均侵蚀总量4 1.5亿吨。
水土流失的成因:陡坡开垦,超载过牧,破坏植被,生产建设活动。
水土流失危害严重:一是导致土地退化,耕地减少,可利用土地丧失,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二是导致江河湖库淤积,加剧洪涝灾害,对我国防洪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三是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干旱缺水,影响水资源开发利用,威胁饮水安全;四是恶化生存环境,加重面源污染,影响国家生态安全;五是水土流失是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加剧贫困。
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一是中央指出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二是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和战略资源;三是水土流失是各类生态退化问题的集中反映;四是抓住水土流失防治问题就抓住了生态建设的关键。
二、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发展理念
十八大开启生态文明新时代:五位一体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国策方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发展模式(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生态目标(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生态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中央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文件落实措施:《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三、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法的修订背景:
已不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不明确,水土保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不完善,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各类生产建设活动的大量增加,人为水土流失仍在加剧。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不具体。
原法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治理的措施不够健全。
原法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手段较为单一,处罚力度不够,操作性差。
(二)新法的重点内容
新法在原法6章42条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了7章60条,增加了1章18条,内容大大丰富。概括起来有10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
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强化了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方针: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新法确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原则、重点、内容、报批审核程序和组织实施主体,明确规划一经批准就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强化了特殊区域的四个方面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新法分别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以及25度以上陡坡地作出了禁止和限制容易导致或加剧水土流失活动的规定,扩大了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措施。
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
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完善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完善了水土保持的技术路线。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
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强化了水土保持的监测,监测预报是水土保持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法全面予以加强。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体系;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履行方式,加强了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简化了有关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责任、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
明确了单设水土保持机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新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职责。
(三)新法的主要制度
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
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4、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5、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
6、地貌植被保护制度;
7、陡坡禁垦制度;
8、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9、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1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制度;
1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3、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
1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15、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
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
17、其他制度(宣传、教育、科技推广、举报、表彰和奖励、公众参与、行政代履行制度等)。